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朱甚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俊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
本金帳款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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