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76號
SLDV,102,司促,1576,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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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聖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零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賀聖淯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22%│
│  │430503│     │1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賀聖淯於民國100 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
   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05 年02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22 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21日止累計454,011 元正未給付
   ,其中430,503 元為本金;22,524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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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