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錦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郭錦紅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5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24180元整自民國101年10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24180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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