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博特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德明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壹佰叁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七.七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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