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毛首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佳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