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52號
SLDV,102,司促,1452,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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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肆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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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