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肆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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