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生智
代 理 人 簡偉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靖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貳佰叁拾元
,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