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05號
SLDV,102,司促,1405,201301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生智
代 理 人 簡偉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靖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貳佰叁拾元
  ,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