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29號
SLDV,102,司促,1329,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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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凱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壽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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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