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運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零柒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佰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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