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94號
SLDV,102,司促,1294,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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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運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零柒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佰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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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