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益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零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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