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89號
SLDV,102,司促,1289,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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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益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零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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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