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忠雄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0,655元整。(二)利息
計算:新臺幣3,366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016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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