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66號
SLDV,102,司促,1166,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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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鄒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鄒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7890 │     │1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陳鄒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17日止累計19
    3,191 元正未給付,其中77,890元為消費款;115,301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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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