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玫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玫珠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8%│
│ │48606 │ │1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玫珠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6962 │ │1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玫珠於民國92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 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2 年01月16日止累計110,820 元正未給付,其中48,6
06元為本金;62,214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吳玫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16日止累計101,939 元
正未給付,其中36,962元為消費款;61,377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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