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錦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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