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25號
SLDV,102,司促,1025,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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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錦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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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