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609號
TPDV,101,司促,31609,2012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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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奕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錦紅
      郭呂蘭
 
      余曜麟
一、債務人郭錦紅郭呂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錦紅郭呂蘭余曜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錦紅郭呂蘭余曜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郭錦紅郭呂蘭余曜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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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