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奕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錦紅
郭呂蘭
余曜麟
一、債務人郭錦紅、郭呂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錦紅、郭呂蘭、余曜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錦紅、郭呂蘭、余曜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郭錦紅、郭呂蘭、余曜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