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023號
TCDV,101,司催,1023,201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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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1年度司催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紀明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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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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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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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圳民 │89年11月30日 │ 未 載 │1,000,000元 │WG100499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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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圳民 │89年7月31日 │ 未 載 │1,400,000元 │WG100499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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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圳民 │89年8月31日 │ 未 載 │1,000,000元 │WG100499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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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圳民 │89年9月30日 │ 未 載 │918,200元 │WG10049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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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陳圳民 │89年10月31日 │ 未 載 │1,000,000元 │WG100499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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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 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 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 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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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