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0731號
TCDV,101,司促,40731,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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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73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 務 人 江正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
  陸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
     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
     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
     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511850104723905,簽帳消
     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70659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
     款日,民國87年10月24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
     、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
     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
     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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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