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192號
SLDV,101,司繼,1192,201210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林治宇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江賢(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
00號)於民國101 年9 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