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 務 人 周龍珠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吳俊鴻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代 理 人 蔡沛蓁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洪瑞霞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張義育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葉剛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周龍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附 卷為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 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 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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