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2號
原 告 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義雄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鍾家富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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