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903號
TCDV,101,司促,17903,2012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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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903號
債 權 人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債 務 人 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貽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
  ,⑵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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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