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1年度,167號
PTDV,101,司家補,167,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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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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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