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399號
CYDV,101,司促,7399,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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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翁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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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