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752號
債 權 人 夏興國
債 務 人 彭榮義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⑵新
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