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03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務 人 詹子慶(即被繼承人謝瑞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詹慧雯(即被繼承人謝瑞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詹敏聰(即被繼承人謝瑞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詹淑燕(即被繼承人謝瑞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詹淑琴(即被繼承人謝瑞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詹慧苓(即被繼承人謝瑞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肆佰 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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