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華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華金蓮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19,570元整。( 二) 利息
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158 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19,57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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