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446號
HLDV,100,司促,6446,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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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4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債 務 人 郭士傑
債 務 人 郭貴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陸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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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