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4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債 務 人 郭士傑
債 務 人 郭貴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陸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