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更字,95年度,1號
SCDV,95,家訴更,1,20110211,10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莊坤成 
訴訟代理人 楊淑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
被   告 莊友芃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
被   告 莊坤燦 
被   告 莊采綾 
被   告 莊坤明 
複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莊雪珍 
複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莊雪卿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仙  律師
被   告 莊坤和 
承受訴訟人 莊藍淑貞
承受訴訟人 莊月梅 
承受訴訟人 莊國佑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承受訴訟人 莊侑銓(亡)
莊侑銓承受訴訟人
      莊育如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

莊侑銓承受訴訟人
      莊育昀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

莊侑銓承受訴訟人
      莊育翔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麗玲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
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惠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