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原 告 莊坤成 訴訟代理人 楊淑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被 告 莊友芃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複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被 告 莊坤燦 被 告 莊采綾 被 告 莊坤明 複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被 告 莊雪珍 複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被 告 莊雪卿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仙 律師被 告 莊坤和 承受訴訟人 莊藍淑貞承受訴訟人 莊月梅 承受訴訟人 莊國佑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承受訴訟人 莊侑銓(亡)莊侑銓承受訴訟人 莊育如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複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莊侑銓承受訴訟人 莊育昀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複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莊侑銓承受訴訟人 莊育翔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麗玲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複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惠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鄭明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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