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璽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周國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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