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530號
TCDV,89,重訴,530,200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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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璽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周國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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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