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2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陳英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英真於93年8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4563
018516 291955卡別:Visa。相對人至98年3月11日止
累計消費記帳51,058元正未給付,其中51,058元為消
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
後繳款截止日98年3月1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826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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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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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陳英真 │98年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51058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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