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8266號
TCDV,98,司促,48266,2009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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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2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陳英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英真於93年8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4563
     018516 291955卡別:Visa。相對人至98年3月11日止
     累計消費記帳51,058元正未給付,其中51,058元為消
     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
     後繳款截止日98年3月1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826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英真  │98年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51058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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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