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徐明芳
被 告 塗美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 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