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陳泳妍
法定代理人 陳 文
鄭秀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泳妍之父母陳 文、鄭秀青請於當事人稱謂欄、具
狀人欄及拋棄繼承權書上註明「陳泳妍之法定代理人」,並
簽名、蓋印鑑章;
二、提出鄭秀青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