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張嘉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郵務送達費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 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 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爰依首揭規定,定期命聲請人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聲請費、郵務送達費 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自96年2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完 整之往來明細存摺影本(包括已銷戶)。
三、提出聲請人完整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狀僅 檢附聲請人之總歸戶清單第3頁,檢附不完整),如有不動 產(含土地及建物),並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登記簿謄本。四、釋明投資之未上市連威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是否 確為20000股?
五、釋明投資之上市股票於聲請日當日之成交價額及未上市之連
威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價額(非依面值計算)。六、釋明最大債權銀行荷銀之債權是否為有擔保債權?擔保標的 為何?
七、釋明債權銀行台新銀號之債權係擔保何債務人之債務?聲請 人與該債務人之關係為何?為何擔保該債務?
八、釋明何以未將積欠臺灣土地銀行之勞工疏困貸款未償餘額列 為債務,並將臺灣土地銀行列為債權人?
九、釋明與債權人王育祺之關係為何?積欠債權人王育祺債務之 之法律關係為何?並提出債權人王育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 不得省略)
十、提出向最大債權銀行荷蘭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時提出之債權人 清冊,並釋明上開債權人清冊是否包括債權人王育祺、台新 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或勞保局)?債權人荷蘭銀行有無通 知上開債權人參與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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