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1795號
TPDV,98,司催,1795,2009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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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名利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偉
代 理 人 吳佳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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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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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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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小小天地百貨股份有│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83年1月15日 │500,000元 │AB2002450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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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 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 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 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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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利服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