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許志凱
代 理 人 賴宜孜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J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2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59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 1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除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占總債權額約百分之一)、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占總債權額約百分之四)及?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占總債權額約百分之九)未到庭表示意見外,其餘 八位債權人 (占總債權額約百分之八十六)均當庭表示同意 其更生方案,是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 之同意,所代表之債權額,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 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有訊問 筆錄附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 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卉羚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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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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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1,438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2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0%。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057,981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057,981元。 │
│7.若逾期未繳視同全部到期,應回復到債權表上所列債權本金及依該債權表所│
│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一直繼續加計利息及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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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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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聯邦商業銀行(股) │ 291,004 │ 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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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29,275 │ 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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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276,507 │ 2,880 │
├──┼────────────┼─────────┼────────┤
│ 4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07,926 │ 1,124 │
├──┼────────────┼─────────┼────────┤
│ 5 │ 玉山商業銀行(股) │ 67,914 │ 707 │
├──┼────────────┼─────────┼────────┤
│ 6 │ 大眾商業銀行(股) │ 246,856 │ 2,572 │
├──┼────────────┼─────────┼────────┤
│ 7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82,790 │ 862 │
├──┼────────────┼─────────┼────────┤
│ 8 │ 陽信商業銀行(股) │ 86,697 │ 903 │
├──┼────────────┼─────────┼────────┤
│ 9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260,757 │ 2,716 │
├──┼────────────┼─────────┼────────┤
│ 10 │ 永瓚開發建設(股) │ 428,492 │ 4,464 │
├──┼────────────┼─────────┼────────┤
│ 11 │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179,763 │ 1,873 │
├──┼────────────┼─────────┼────────┤
│ │ 合 計 │ 2,057,981 │ 21,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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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O總清償比例?N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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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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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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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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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准許清算之債務人,除上述生活限制外,並應受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拘束│
│,但經本院准許者,不在此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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