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10號
PHDV,98,消債更,10,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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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寶蓮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魯惠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債務人因積欠信用卡、信用貸款等將近新 臺幣(下同)460萬元債務,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 ,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有限責任澎湖 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乙○○○)申請前置協商,因債務人 無法負擔乙○○○所提第1期至第71期零利率月付2,000元、 第72期一次償還近300萬元之協商方案,因此協商不成立。 債務人任職於澎湖縣肉品市場,月薪約18,000元,配偶葉耀 國目前無業無收入,二人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葉○○、葉○ ○鵬,房租7,600元與2名子女生活費均由債務人支出,為此 債務人每月收支持平,已無餘力清償債務。債務人有前開不 可歸責於債務人致協商不成立之事由與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2份、前置協商 相關文件共4份、債務人、葉耀國及其父母、葉○○、葉○ ○鵬之95年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澎湖縣肉品市場97年1月至98年7月員工薪資給 予清冊(含年終獎金)、房屋租賃契約書、借據6紙等為證, 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 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介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9月22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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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