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731號
MLDV,98,司促,5731,2009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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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余浩偉即余永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參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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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