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683號
TPDV,98,司促,18683,2009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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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權是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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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是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