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215號
TPDV,98,司促,17215,2009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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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温政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卓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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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