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葛大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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