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洪昌吉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游家雯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J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銘章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 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洪昌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98年3月23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民事裁 定乙份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所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 院98年7月1日調查筆錄內容,其財產僅有車齡10年左右之老
舊機車乙輛,別無其他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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