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141號
TCDV,98,執消債更,141,20090717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柯沛帷即柯幸君


代 理 人 謝錫深律師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2月11日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一份在卷可考。債務人現擔任清潔工 ,每月收入為12,000元,此有卷附債務人提出之在職證明1 紙可資為憑,其有固定收入,應堪認定。依債務人所提更生 方案,其條件原為每月償還6,144元,更生履行期間為6年, 然於本院98年7月10日債權人會議,當場聲明願意延長履行



期間為8年,惟此更生方案仍經債權人會議否決。經本院審 酌,依債務人之債權表所示,其無擔保債務221萬餘元中約 有151萬元為房屋貸款法拍不足額,其情形顯有可原,且債 務人另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及年逾六、七十歲之母親及婆婆尚 待其扶養,若依債務人每月僅12,000元之薪資收入觀之,其 願意省吃儉用、節制開銷,每月提出6,144元清償,應認其 已盡力償還債務。另若債務人依約履行更生方案,則其清償 總金額為589,824元,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入與支出總 額彙總表顯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24,000 元,目前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卷附之地方稅務局財產查 詢清單1紙為憑,則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已逾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金額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依本條例之立法 意旨所示,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當,且無同條例第63條、 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依上開條文規 定,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國慶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6,144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6.67%。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211,891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89,824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344,645 │ 957 │
├──┼────────────┼─────────┼────────┤
│ 2 │ 玉山商業銀行 │ 133,847 │ 372 │
├──┼────────────┼─────────┼────────┤ │
│ 3 │ 台中商業銀行 │ 143,395 │ 398 │
├──┼────────────┼─────────┼────────┤ │
│ 4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1,516,185 │ 4,212 │
│ │ 司 │ │ │
├──┼────────────┼─────────┼────────┤ │
│ 5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73,819 │ 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2,211,891 │ 6,144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O總清償比例?N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除上述生活限制外,並應受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拘束│
│,但經本院准許者,不在此限。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