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
98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濟德宮
法定代理人 許老成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複代理人 潘英穗
潘英成
被 告 台北縣汐止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訴訟代理人 蔡建倉
周育禎
汪秀玲
劉紹昌
被 告 黃淑慧
黃淑伶
行健華
行羅阿囝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行健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黃淑慧、黃淑伶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