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214號
CYDV,98,司促,8214,2009070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李權良
債 務 人 蕭詩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債務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