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322號
NTDV,98,繼,322,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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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322號
聲 明 人 謝雅惠
利害關係人 謝楊寶林
      楊俊德
      謝嘉雯
      謝思婷
      謝祥恩
      謝瑋傑
上三人共同 李鳳如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謝素琴遺產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謝素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
  ○○路0號)於民國98年3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
  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
  院。
三、凡被繼承人謝素琴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素琴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惠 如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
,請於7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1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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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