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泰楠
債 務 人 李岳輝
債 務 人 李岳寶
債 務 人 李輝龍
債 務 人 李岳憲
債 務 人 李孟修即李岳恊
債 務 人 李月娥
債 務 人 李雪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下同)3,69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