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248號
TPDV,98,司促,13248,2009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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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洲企業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鼎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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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