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438號
TPDV,98,司促,11438,2009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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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樺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欽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貳仟捌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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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