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780號
TPDV,98,司促,10780,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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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龍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叁仟零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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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